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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不出资就获益列入受贿
发布时间:2007-07-09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SOHU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意见》明确,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两高”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是他人虽然将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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