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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半年报须披露证券投资
发布时间:2007-07-0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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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2007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即将拉开帷幕。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规定格式,在半年报全文的正文“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规定格式,在半年报全文的正文“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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