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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新规:外商投资通信业将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07-06-18
来源网站:163 来源媒体:通信产业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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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日前,国税总局调整了外商投资通信行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表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最后一年,我国将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外资进入电信运营业。
国税总局发文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资企业,自2006年起,将其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放宽为10年。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放宽至7年,调整后的折旧方法将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国税总局同时规定,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通信企业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如果企业有客户积分活动,客户领取的奖品也可以在成本中扣除。
国税总局发文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资企业,自2006年起,将其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放宽为10年。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放宽至7年,调整后的折旧方法将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国税总局同时规定,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通信企业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如果企业有客户积分活动,客户领取的奖品也可以在成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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