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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落实"限外令" 外资房产不得保证固定回报
发布时间:2007-06-12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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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这是昨日正式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中规定。该《通知》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以此进一步遏制外资在中国内地的炒房行为。
对于去年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通知》认为,各地、各部门在执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通知》在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这是昨日正式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中规定。该《通知》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以此进一步遏制外资在中国内地的炒房行为。
对于去年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通知》认为,各地、各部门在执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通知》在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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