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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将调查商业银行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
发布时间:2007-05-2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经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也2007页114号),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须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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