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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福利分房"视为销售房产 也应缴税
发布时间:2007-05-2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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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明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管理办法》还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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