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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税局明确共有经营性房产税政策细则
发布时间:2007-05-10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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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自营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余值计征房产税,本市减除幅度依从本市细则,昨天,上海市财税局发布了《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通知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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