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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转投竞争对手老东家索310万 侵权or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07-04-27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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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公司前CEO离职后立即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高管,1年后公司的经济效益明显滑坡。“投敌”的前CEO对这样的结果该负责吗?昨天,静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汇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前公司CEO惠先生一案,汇申公司要求惠先生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直至期满并要求惠先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10万元。双方围绕原告汇申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汇申公司诉称,曾聘请惠先生担任CEO(总经理)职务,公司于2005年初下达了《2005年汇申公司班子分工事项决定》,与惠先生约定,总经理岗位属于竞业限制岗位,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2年。然而,惠先生在离职后不顾与汇申公司的约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立即到主要竞争对手某公司担任高管,给原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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