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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滥用保密审查机制 违者将究责
发布时间:2007-04-24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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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今天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但政府不能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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