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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同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搭老同方的"便车"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07-04-03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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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涉案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清华大学校办企业,“同方部”是清华大学的早期建筑之一,故公司使用“同方”作为企业字号。“清华同方”商标于1998年核准注册,“同方”商标于1999年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公司的电脑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达上亿元。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时,自己公司的“同方”品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同方”两个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从事投资业务,与自己从事的投资业务相同,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求判令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同方”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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