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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转发通知明确监管收费 仍按年交易额0.04%
发布时间:2007-03-26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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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证监会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监管费的收费事项。
《通知》规定,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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