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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群众是最大受益者
发布时间:2007-03-17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继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在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整套体系完备的物权法律规则,在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各个方面,达到了相当完善和成熟的程度。依笔者之见,物权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物权法在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之下,对进入民事活动领域的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地位平等以及财产平等,是保证商品交换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物权法规定的有关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原则上均同等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一切合法财产,这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和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
  二是规定的利益平衡得当。法律是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协调和平衡各种不同财产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界限,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客体、内容、权利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在强调对国家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就农民的集体土地以及私人合法取得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设置了一系列完整、具体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恰当地确定了相互冲突的平衡点,既可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损害和侵吞,又可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侵害集体和私人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物权法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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