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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禁止地方政府擅设机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发布时间:2007-03-07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国际金融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国务院日前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指出,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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