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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营房产交税新规 原值50万一年交税4200
    发布时间:2007-03-07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信息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近日省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间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该政策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用于自营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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