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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法重申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产权归业主
    发布时间:2007-02-28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从今年3月起,浙江省杭州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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