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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
    发布时间:2007-02-13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但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维修基金的缴纳办法作出不同约定,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呢?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维修基金不一定由购房者负担。
  2004年6月,陈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130平方米,总价款30万元。双方还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按户收取,120平方米以上收取800元、120平方米以下收取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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