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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发布时间:2007-02-05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为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强调说,对于公司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证监会后续还将进一步研究年报、中报、季报的披露要求,并就特殊行业披露修订相关细则。
  首度引入公平披露概念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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