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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境外热钱 境外个人在京自住房不得出租转让
    发布时间:2007-02-03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新京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日(2月2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购买非自住商品房的必须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遏制境外热钱炒房的行为。
  严格限制购房人员材料
  据了解,境外机构在京主要投资高档酒店、商业、办公楼以及高档服务式公寓;境外个人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档公寓上,投资目的主要是基于“看好人民币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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