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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打破一级市场垄断
    发布时间:2007-02-01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政策理念只是一种理论模式,很难真正公平地彻底实施,并且土地公共产权的国家激励机制很容易异化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寻租机制。因此,必须取消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准入的垄断,取消对建设用地生产过程的垄断,取消对土地市场运营所有竞争环节的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尽管本轮调控中的系列土地调控政策对于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单凭调控政策毕竟解决不了深层次的土地利益调整问题,问题的出路在于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进行完善和修改,其核心是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使被征地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鉴此,今后的土地制度改革至少应涵盖以下三点:
  首先,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国务院28号文件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个法指《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这两个法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因此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立法环节实际上无法可依,而一些地方迫于建设用地紧张的压力早已经开始了尝试。2005年5月,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目前看来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并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推广。从今后修订土地管理法规的角度看,下述方向必须坚持:政府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行政管理手段应该是规划而非征用土地后审批具体项目用地;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量环节,经营性土地应由交易双方谈判商定,公益性用地由农民与政府直接进行谈判。但对公益性用地进行“同地同价”改革试点,即同样位置的土地,无论征作公益用途或是商业用途,补偿价格不能改变。同时对行政划拨的公共建设用地的用途和比重进行严格限定,严禁并清理以公共利益为名实际上是进行营利性目的的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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