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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增税新政须慎防马太效应以及蝴蝶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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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23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焦点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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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18日表示,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并表示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1994年我国已开征,1993年12月13日,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该负责人强调,上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是土地增值税虽然并非新开征的税种,但这个通知肯定是属于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据北师大董藩教授介绍:土地增值税的设计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但该税种计算复杂,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征收和缴纳成本较高。税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倾向于用较低税率(约0.5%~3%)对纳税人按销售额进行预征,在项目竣工时清算。因多数房开企业账目较混乱,清算成本也很高。而且部分地区则尚未开始预征。可以说至今为止,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一直没有真正落实。我认为,对一个设立12年都无法严格执行的税种重新起用,而且计征办法又与目前实际运作发生很大变化,如果说这样一个政策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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