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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博客)土地增值开征 釜底抽薪小心烫伤百姓
    发布时间:2007-01-19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焦点房地产网博客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如平地一声惊雷,终于实实在在地砸在了屋顶上,震得大地一片颤抖。与以往调控政策不同的,以前的是远闻雷声,不见雨点,而这次却是真真切切的暴雨来临之前的风夹雨。在忐忑而又侥幸了近15年后,从1993年就出台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终于要实行严格征收了。近日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无疑标志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代”终于来临了。根据《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全国各地将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并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这一《通知》的出台,被媒体称为是政府对开发商的“秋后算帐”。许多开发商似乎终于明白了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真的要对土地动真格的了。但媒体大篇大篇的报道,似乎并没有激起开发商的多少反应。普遍的看法是:《通知》的出台是早晚的事,只是没想到会来得如此突然!好比突然听到一个噩耗,部分承受能力差的中小开发商,肯定要经历一阵短暂的肌肉抽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由于各地土地成本一直无法确定,所以近15年来大部分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多采用“预征收制”,大多数开发项目的预征额按项目销(预)售收入的1%~3%的比例进行预征,有的地区甚至不预征。由于缺乏一个严格而统一的征收标准,所以各地征收标准相当混乱,各自为政。而《通知》则细化了清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适用范围。如对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或者资料不全的,以及不定期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的开发企业,一律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当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业界的普遍观点就是,这一政策将进一步压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空间,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压力,并将大大提升项目的开发成本。
  实际上,国家加强对土地供应环节督察的各方面工作早在2006年底就已紧锣密鼓的展开了。如果说2006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设立的九省国家土地督察局地方局及其办公室是给开发商放的一个信号弹的话,则这次《通知》的出台,无疑是一剑封喉了。从深层意义上看,两者都是为了贯彻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前者是为了加强土地监管,监督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圈地反弹;后者是为了加强土地税收监管,监督地方开发商在土地交易中的“偷奸耍滑”行为。只不过一个是盯紧地方用地,一个是盯紧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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