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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新建燃煤电厂开禁
    发布时间:2007-01-11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海南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今天举行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修改后的条例改变了原条例中全面禁止建设新的燃煤电厂“一刀切”的规定。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0年2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9年5月20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建设新的燃煤电厂。
  据了解,再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正,缘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烟气脱硫技术的发展,配套烟气脱硫装置的燃煤电厂,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已大幅下降,完全能够满足我省的环境保护要求;二是我省经济已进入健康稳定较快发展的新时期,一批大企业、大项目相继落户海南,对电力的需求也随之大幅度增长。据分析测算,我省在“十一五”期间须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62万千瓦,电力需求才能平衡。但其间我省无法提供充足的天然气用于发电,并且天然气用于发电与用于制造下游产品相比,比较成本太高,效益低下,不能发挥最大效用。我省水力和风力发电量也难以提供充足的电力。为保障“十一五”期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在充分利用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同时,必须建设新的燃煤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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