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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征意见 券商独董不少于董事总数四分之一
    发布时间:2006-12-30   来源网站:hexun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进入常规监管期后的又一必备规范———《证券公司章程指引》昨日公布并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就证券公司章程出台全面规范。
  《指引》提高了对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落实在具体条款中,主要包括:要求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但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凡经营除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外的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董事会应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中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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