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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浮盈"不计应纳税所得
    发布时间:2006-12-29   来源网站:hexun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根据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得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在处置前因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因公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也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际处置时,应将处置取得的价款与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套期保值业务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等,其所得税处理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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