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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处置房税收政策年底到期 明年不享受优惠
    发布时间:2006-12-19   来源网站:people   来源媒体:海南经济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12月18日下午,记者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期限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后收到的购房款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应按规定征税。
  三次延长房产税收优惠
  据介绍,从1999年7月29日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三次延长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5月8日,国家专门针对海南积压房地产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年。到2001年底,我省仍有大量的积压房地产还未处置,有关部门向国家极力争取,国家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两年。到2003年底,国家又再次延长两年,支持我省的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至此,我省实施8年多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即将结束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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