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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然长篇大论 顾雏军自辩未挪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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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19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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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昨日(06年12月18日),顾雏军等原科龙高管刑诉案进入到对第四项罪名“挪用资金”罪的质证阶段。涉及此案的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4人及律师对检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一直进行到晚上19点左右才休庭。
面对检方提交的“挪用资金”罪证据,顾雏军依然长篇大论,把自己准备的对于这项罪名的反驳说明又陈述了一遍,用时近两个小时。
顾雏军在质证中为自己辩护主要基于四点理由:一,挪用资金属于个人犯罪,这项罪名的构成要建立在个人犯罪的基础上。而目前检方所有的证据都表示,同科龙有资金往来的是格林柯尔,是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间的资金往来,而非他个人挪用科龙的资金,因此,他个人并没有构成挪用资金罪;二,科龙和格林柯尔之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但其中既有从科龙流向格林柯尔的又有从格林柯尔流向科龙的资金,从总体情况来看,并非是格林柯尔占用了科龙的资金,而是科龙占用了格林柯尔的资金,“在科龙资金最为紧张的时候,是格林柯尔向科龙伸出了兄弟般的援助之手”,因此顾雏军认为,即使是科龙有流向格林柯尔的资金,因为从总体上是科龙欠格林柯尔钱,所以完全可以视为这些钱是科龙还给格林柯尔的;三,《公司法》中并未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分别的描述,因此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都是平等的。目前很多国有企业是大股东的上市公司中也存在有大股东占款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只是督促清欠还款,但是作为科龙的民营企业却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四,证监会给国务院的调查报告中确实表明有资金从科龙流向格林柯尔,但是这些资金的流出时间都不超过3个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挪用时间要超过3个月,因此不能认定格林柯尔及他本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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