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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2-15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京华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山东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须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如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等。对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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