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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如烟"若有毒 将不被允许发布广告
    发布时间:2006-12-01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新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就目前民众关心的“如烟”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回应。
  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如烟”产品广告,不属于烟草广告,也不是药品、保健品广告,不需要前置审批,因此得以在媒体上发布。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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