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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赠予房产将被征重税 出售受赠房产征20%个税
    发布时间:2006-11-30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济南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予形式,掩盖买卖交易以偷逃税款的行为将被全面封杀。今天,记者从省市财政、税务部门了解到,税务部门将对个人无偿赠予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偷逃赠予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一旦接到具体通知,济南将立即按此规定执行。
  据了解,此次新政首次将个人无偿赠予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予(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予)和其他无偿赠予两类。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对以一般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显然,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予行为”来说,购房时间将会重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5年就转手,那么缴纳营业税将不可避免。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房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按房屋估值1%计征)的方式,必须严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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