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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终审"汤沟"使用纠纷
    发布时间:2006-11-28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法制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江苏高院经典判词:
  对于注册商标中涉及地名的,商标权人虽然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之间的联系,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人使用该地名并不是出于标注产地的需要,而是具有攀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誉或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则应当认定该使用行为超出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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