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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
    发布时间:2006-11-25   来源网站:hexun   来源媒体:扬子晚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天,《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这是自建国以来,国家首次用行政法规形式对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职务编制作出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罚款全部上缴财政,警察加班必须补休或给予补助。
  条例中对公安机关领导任免、财政保障、行政处罚收入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魏永忠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上述现象以及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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