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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至6倍较合理"房价收入比"应与国际接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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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23
来源网站:people 来源媒体: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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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地区的住房平均价与家庭年平均收入的比值,反映了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支付能力,比值越高,支付能力就越低。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为3至6倍,世界银行专家的说法为4至6倍。
2006年第三季度最新统计分析显示,京沪穗深四地房价,除上海回调外,其余三地均有不同程度增长。经过对“房价收入比”分析,今年四地的“房价收入比”均达到10倍以上,深圳名列第一,房价相当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5.76倍,第二位是上海,为15.55倍,其次是北京,为13.55倍,最后是广州12.67倍。也就是说4地的“房价收入比”均高于国际标准的2倍以上(11月22日《市场报》)。除了京沪穗深四地比较典型外,中西部省会城市以及二线城市百姓的“房价收入比”也都超过了国际公认标准的1倍以上。
其实,对于过高的“房价收入比”,开发商和投机者是不会作太多考虑的。对于开放商,房价越高,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而对于投机者,房价越高,则牟利越多,获利空间也越大。作为商人,他们不考虑“房价收入比”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如果不考虑“房价收入比”就有些不正常了。现在,有一些城市特别是中西部省会城市在衡量房价时,往往把本地房价与高房价城市比较,无视“房价收入比”;有些地方政府则过分强调住房需求大,而不分析是否是真实有效的需求,从而得出了本地房价不算高的荒谬结论。其结果,一方面推高了房价,增加了地方GDP增长总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从土地、高房价中谋取了一些“公”和“私”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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