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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人租房不登记最高可罚500元
    发布时间:2006-11-21   来源网站:people   来源媒体:人民网-京华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法律明确基层管理组织要向租户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信息、维权服务信息。出租人要负责房屋安全的维护和巡检,承租人也要进行真实信息的登记,不得影响邻居正常生活,违反者将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出租人应及时办登记手续
  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否则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要求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基层管理组织应当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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