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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转制后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变(银监会声音)
    发布时间:2006-11-17   来源网站:nfn   来源媒体:国际金融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条例》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条例》鼓励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的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11月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我认为这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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