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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控不容半点马虎 农村宅基地买卖不得
    发布时间:2006-11-06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经济参考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擅自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综合考虑房屋的现值及区位补偿价值,对购房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1981年,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某村村民孟某之母,经大队批准在村中建北房三间。孟母死后,孟父于1985年将房屋以6500元卖与崔某。后来,崔某出资对原来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及装修。现共有三间南房、三间北房和一间西房,并住在该房内。
  2005年1月25日,孟父死亡。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孟父与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崔某返还宅基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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