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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的缺陷有望在《物权法》中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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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06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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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美丽园小区事件的解决过程,引发出许多法律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当前该领域内位阶最高的法律文件,对规范物业领域各方行为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颁布的这个行政法规,在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条文,已表现出其作为过渡性法律文件的特征及缺陷。
——《条例》对物业产权人权利行使的规定有不当之处。例如,从普遍意义上来说,“物权”性质决定了“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且这种权利对其他相对人具有“排他性”。立法的重点应是保护“权利人”的这种权利,而使其他相对人成为服从权利人权利的“义务人”。然而,《条例》第一条只是笼统地讲到要“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区分“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主从地位,混淆了基于“物权”之上二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权利人”和“义务人”处于矛盾与冲突状态时,二者都主张“权利”,便很难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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