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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权力滥用 银监会详释调查权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06-11-0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1日就此发表谈话表示,银监会将认真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新职能,全力保障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银监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银行业发展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难度日益增大,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需要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有效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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