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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不公告则不批准 广东立法约束区域规划冲动
    发布时间:2006-10-26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广东省贯彻《广东省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会议获悉,广东将在全国率先建立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公告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告一次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
  据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汤炳权介绍,今后,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未经协调或者协调不一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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