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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中国应建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腐败资产制度
    发布时间:2006-10-25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检察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天,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与《公约》相比较,中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是中国当前反腐败的迫切需要。
  郭永运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创设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作了具体的规定,构建了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民事和刑事没收措施并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将被转往他国的腐败犯罪资产予以追回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返还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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