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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需要刚性约束 仅仅用途概述并不适用
    发布时间:2006-10-23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经济观察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在近期接踵而来的地产调控政策中,《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终于稍显亮色。在土地问题上,迈出任何一步都牵涉全局,因此步伐虽慢,但似乎惟此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
  这个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交易变更为“收支两条线”,并且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在程序设计上看,有了制衡机制。但问题在于,这样一部由国土部出台的原则性行政管理办法,对于地方行政机构的刚性约束能到什么程度呢?人大可以监督了,但人大监督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在这个新办法中,土地用途的限制性条件,以及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方案与以前相比变化不大,对于司空见惯的地方层层截留也仍无更有力的遏制手段。因此对于土地新政而言,需要面对的问题仍很艰巨。
  对于土地出让金的分配方法,除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这样的行业性管理规定,甚至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并无明确细则。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20年前颁布、1987年和1998年曾作部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至今并未再修正,在今年两会上,吴瑞林等30余位人大代表,再一次提出了制定《土地法》的议案。吴瑞林在议案中写到:“《土地管理法》不能代替《土地法》。”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基本上属于土地行政法,而不是土地民事法。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主要为“管理、维护”提供法律基础,而非涉及产权的民事问题。承担这项重责的只能是《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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