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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起争议 是否侵犯劳动者权利
    发布时间:2006-10-23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经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遭遇“末位淘汰”
  “我不是在去面试的路上,就是在去找工作的路上。”说这句话时,周军颇有些无奈的脸上有点戏谑的味道。最近一个多月,他正忙着找工作,在网上发求职信、辗转招聘会、参加面试几乎成了他生活的全部。周军以前在一家软件公司做销售,2006年8月因为销售业绩持续3个月排末位被公司解聘。“销售工作流动性比较大,我也喜欢这类竞争性强的工作,但排末位被淘汰还是第一次。我理解公司的这种做法,但这种遭遇降临到自己身上,心理上还是难以接受的。”周军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国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遭遇此类命运,虽然“末位淘汰”是一个“舶来品”。它源自美国,如GE、惠普都推行了末位淘汰制。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中国。作为一种绩效考评方法,在我国已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采用。比如,联想集团曾宣布,每半年将“末位淘汰”其5%的员工,还有华为总裁曾在一次演讲中发表宣言,称实行末位淘汰,走掉一些落后的员工也是有利于保护优秀的员工,目的要激活整个组织。贯彻末位淘汰制,只裁掉落后的人,裁掉那些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或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不过,近年来,将“末位淘汰制”写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说,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在此之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座谈会,讨论的主题就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仅工会纪检组长张鸣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也参加了会议。“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发言严谨而精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黄松有认为,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这个司法解释肯定了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亦是实现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过程,但效果如何,依赖于对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宗旨以及条文原意的正确理解和对实践操作的精准把握。根据自己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刘昊斌律师分析:工资报酬、保险福利是争议最多的领域,其次是解聘时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是户口与档案问题。此外,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成为近年来争议的另一个焦点,而集体劳动争议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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