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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手封杀进场费 违规者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06-10-20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江南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日前,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强制约束,切实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据悉,《办法》将于下月15日正式生效,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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