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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重申赠与过户征收政策 无偿受赠征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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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18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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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个税、营业税开征后日益增多的假赠与逃税现象已引起国税总局高度注意。该局13日对外发布的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房产赠与过户将全额向受赠方征收契税。记者昨获悉,我省一直对无偿受赠征收4%的全额契税,而南京目前已对赠与过户实行了全额征税,其税率为房屋评估价格的4%。业内人士认为,国家此次只是针对国内某些地区执行此政策不到位再次重申这一房屋交易环节既有的政策。
根据国税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将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据介绍,我省其实早于1997年就按国家政策对无偿受赠征收了4%的全额契税。“不论是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还是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均是如此。”南京一家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负责人说,一般而言,买卖双方为了逃税采取赠与的方式来交易房产的并不多,真正的无偿赠与比例大概只占到业务总量的10%。而南京也早已实行了全额征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南京目前实行的契税政策中,购买普通住宅的在减免了2%契税后,按照2%优惠税率征税。但对于赠与过户,严格按照要求对受赠方全额征收4%契税。其征税额,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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