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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已将"上门女婿"的土地权利纳入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06-10-07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今后在浙江,“农嫁女”“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近年来,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有的村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少分或不分给“农嫁女”相关经济补偿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个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样在以后如果有土地征用等情况出现,“农嫁女”也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了。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到新的土地,她原来的承包地也不能够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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