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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透明有益于司法公正 为新闻采访"划界"欠妥
    发布时间:2006-09-14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媒体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媒体与司法信息的互动,有利于促进司法的透明,有利于公众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暗箱操作、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我国司法的进步有目共睹,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加快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间接强化了监督力量。
  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这种具体的规定既尊重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也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因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而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显然不利于司法信息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有可能使最高人民法院与媒体之间渐入佳境的互动陷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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