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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建设部:外资经常项目资金不得结汇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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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5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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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外资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这份题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之一。
外汇局有关人士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是国际通行作法。《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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