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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消费者对严重瑕疵车辆有权要求更换
    发布时间:2006-09-04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面对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北京消费者将不再束手无策。北京市工商局4日推出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在北京汽车销售行业推行。
  据介绍,《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合同正文设定了10个条款,除对车辆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外,对车辆质量、付款方式、车辆交付、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也被作为合同正文的组成部分。
  针对经销商违约问题,《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经销商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消费者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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