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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环保部门获行政强制权 可暂扣封存有关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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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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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记者今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获悉,为给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强有力且操作性强的法制保障,《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确定污染物“超标即违法”、赋予环保部门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权等极具针对性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而实践中由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不足,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的“一低两高”的现象影响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率。
针对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的难题,办法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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