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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6-08-31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工人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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