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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明起执行汽车排污"国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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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31
来源网站:163 来源媒体: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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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9月1日后购进新车须达标方可上牌 此前所购国Ⅱ车可于年底前凭发票到有关部门登记 时报讯 经国务院批复要求,广州市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II标准),即从9月1日起购进并在广州上牌的车辆必须达到国III标准。但对于9月1日前已购买或签订购买合同且符合机动车国Ⅱ标准的新车,可在2006年12月31日前,凭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据悉,广州市已确定首批共10个加油站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燃油,并将根据新增车辆的需求,逐步增加供应量和供应范围。有关部门表示,具体油价近日对外公布。
据广州市环保局局长丁红都介绍,自9月1日起,在广州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广州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不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但对于2006年9月1日前已购买或签订购买合同且符合机动车国Ⅱ标准的新车,可在2006年12月31日前,凭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从外地转出的车辆(以机动车档案转出日期为准),拟转入广州市且符合机动车国Ⅱ标准的汽车,可在2006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丁红都还强调,根据广州市执行国Ⅲ标准的通告:对于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即达国III标准)公告的第一类汽油车(通常所称的轿车或小客车、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要求汽车制造要在新车生产时安装OBD系统。但考虑到汽车制造厂的排产和市场供应等因素,在2006年9月1日前已定型,排放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但未安装OBD系统的第一类汽油车,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愈期将不再给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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